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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比特币“矿机”之争被公之于众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诉讼平台公开宣判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一案,认定原告陈某从被告浙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为由,声称矿机交易比特币生产机涉嫌违法,消费者有权退货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故无故收货。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总额61.20000元并支付利息。经审理,本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公开宣判

本案系涉及比特币的新型案件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主要涉及因买卖标的的特殊性导致的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其预设功能是:一种全球流通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生成机制是:比特币是由“矿工”“挖矿”产生的,“矿工”可以被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持有,“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代码是指“矿工”。该软件提供了一定的计算机计算能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获得方程特解的过程,获得特解的“矿工”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比特币的物理形式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比特币矿机是专门用来产生比特币的机器。

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的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来产生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它具有属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比特币的买卖。比特币矿工。因此,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依法有效。此外,消费者很难通过网络购物直观地判断商品的质量和性能。他们只能通过经营者的宣传来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志自由很容易受到经营者不当影响。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就是为了解决网购等特定交易领域中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意思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签订合同后研究财务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不符合适用七日无理退货制度的初衷。综上所述,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呈上升趋势。对于此类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产生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和商业风险。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金融监管机构属于这一类,进而导致货币市场波动。但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比特币矿机的买卖。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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