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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imtoken钱包安全吗 2023-01-16 21:22:10

纠纷

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虚拟货币有其客观价值,可以作为民法概念上的客体受到保护,但一旦进入社会流通领域,便具有社会属性,持有者应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受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一旦违反国家机关的控制和规定,就会形成不法利益。

案例

2018年4月2日,原告靳对被告北京币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靳通过被告网站导航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交易账户,但因交易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交易,损失98,146 USDT(Tether,一种区块链虚拟货币),按照1USDT=6.5RMB RMB的汇率计算,被告为要求赔偿损失63795元4.13元。

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法院判决

本案一、二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虚拟货币交易损失不属于因从事合法交易而产生的合法权益损失,因此不属于《物权法》的保护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219条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利益,其违法利益不受保护,裁定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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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

一、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虚拟货币本身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具有物的属性。事物本身没有合法或非法的概念。虚拟商品可以具有相应的商品属性和属性。价值,与民法概念中应保护的合法权益不相冲突。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各主管部门的文件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也没有禁止虚拟货币在小范围公民内合法流通。也就是说,如果作者将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以约定的价格出售给特定的朋友,双方私下交易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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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虚拟货币没有官方统一的交易平台,也没有明确的估值机制。笔者回顾过往案例,有法院判决侵权方因无法评估而将部分虚拟货币返还给侵权方。现有的司法判决也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

二、虚拟货币的流通属性根据政治经济学的一般概念,货币应具备价值、流通、存储、支付等基本属性。虚拟货币一旦作为货币、特殊商品或有价证券进入市场,就具有成为货币的属性,必须与一般商品区分开来。参考股票、期货等特殊商品,一旦进入公共流通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公序良俗,纳入国家职能机关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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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中证证券等七部门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代币。称为虚拟货币。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相关职能部门禁止赋予虚拟货币公共流通的属性。

三、货币投机的合法性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赋予虚拟货币流通属性的行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也不由任何单位管理,也没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的其他货币属性。因此,国家多次要求各部门加强对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人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风险自负,但这种交易应该是小型私法实体之间的交易。一旦公众通过开放的平台面对一个不特定社会的交易或投机,这种模式就突破了私法自治的范围,已经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公众层面。目前,它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是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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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自2017年9月1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文以来,我国不少公共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消失。目前还没有公开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否则平台所有者将受到七部委的联合打击和处罚。

虚拟货币持有者目前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程序和软件,或以代理的形式在海外平台上进行交易。在国外一些地区,虚拟货币的交易是公开的、完全自由化的,并不违法。但是,一旦通过境外平台进行交易,投机者的权益就不再受中国国内法的保护,只能在注册地或交易地诚实地接受外国法律的管辖,这也是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推测。在哪里。

本案原告在查阅被告网站信息后,最终登录境外平台企业,并在境外网站完成注册和交易。因此,在目前国内的虚拟货币政策和法律环境下,投机者无法通过合法平台合法地进行货币投机,所谓的投机损失很可能被法院归类为非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2019年7月,FACEBOOK正式在全球发布LIBRA虚拟货币,由此可见美国政府的支持。下一阶段虚拟货币领域的金融战可能会更加复杂。货币的研究和应用是大势所趋,该领域的监管和法律研究还不丰富,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