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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的犯罪及案例分享

imtoken钱包靓号地址软件 2023-01-16 21:22:21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案例:史某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权威案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2017年12月,史某拟成立亚泰房传销组织,委托深圳市华谋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在互联网上搭建亚泰房传销平台。 2018年上半年,石某等人通过召开会议、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宣传平台奖励制度,宣传过程中利用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编造境外投资项目,不加掩饰。任何实际的商业活动。 其次,谎称境外金融公司授权平台发行亚泰方币,可信度高,收益高。 投资人想要投资亚泰方币,需要在线会员推荐并缴纳会员费成为亚泰方平台会员。会员按照推荐发展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可以无限发展水平。 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提成是主要收入方式

手段概要:建立组织——搭建数字货币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平台,吸引人们成为平台成员——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和关系,可以无限层级发展.

同时,行为人安排组织成员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推出自己的数字货币进行公开交易,并利用收取的会员费控制平台上数字货币的交易价格,制造假象投资该货币可以赚钱并继续吸引人们。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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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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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等人诈骗案(2020)浙07行终648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自2018年6月以来,梁某等人作为股东的西安多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Akoe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2018年10月,梁某将A koe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给杨某等人共同运营,并收取研发费和技术维护费。 为获取不法利益,杨某等人招募被告人张某等人组成业务团队,招募王某组成交易员团队,招募梁某组成讲师团队等,诱骗被害人购买数字货币等PCE,并操纵数字货币价格。 受害人黄1、黄2等数百人因此蒙受损失,骗取受害人6548万余元。

手段概要:【虚拟货币式“杀猪盘”】开发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平台给他人或自己使用——通过招募交易员和讲师团队,诱骗受害者购买数字货币 Currency——在幕后操纵数字货币的价格走势——骗取受害者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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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夏、付、轩等集资诈骗罪(2020)浙行中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令、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浙0111行初1060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2016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夏某等人依托服务器位于境外的加州能源平台,合谋非法集资营利。 夏和平台方同意在中国推广能源锎“投资”平台。 事后,夏某与傅、轩等人知道能源锎平台没有实际经营项目,仍以浙江冠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浙江、上海等地组织了多场能源大会,他实际控制的。 CF“招商”平台推介会通过宣传招商能量只涨不跌,稳赚不赔,吸引广大群众。 为了制造锎能源只涨不跌的假象,夏某等人与平台合作,操纵锎能源单价继续上涨。 同时,夏某等人以“玩模拟”(即预测赌局)和“精灵挖矿”赚取锎币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人”加大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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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概要:与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平台,依托平台——以平台为诱饵,获取虚拟货币涨价等高额回报,通过各种线上、线下方式,从而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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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

案例:罗某、裴某非法经营案(2020)湘0502行初75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案情:2018年8月,被告人罗某与裴某商谈合作开设澳大利亚交易所(以下简称澳交所)。 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交易。 10月22日前后,澳交所发行稳定代币VRT币,与VPAY平台打通通道。 Pei在澳交所以1元/件的价格出售,并收取1%的手续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裴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发行代币吸纳资金,从事非法网络平台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活动。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四种非法经营行为。 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只能适用本罪第四项自下而上的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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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重点就在于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 国家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仅限于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只有违反这两类规定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前所述,《通知》、《通证公告》和《虚拟货币公告》均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目前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制约,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从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来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代币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如果草案获得通过,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将具有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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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涉及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的裁判案件

案例(一):夏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3案(2020)沪0112行初115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情: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夏某某受其上司饶某某(另案处理)招募、聘用,在深圳市设立深圳市中和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并与他人共同,日后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无任何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使用微信、QQ找客户,夏主管讲师团队和马某业务团队(另案处理)等配合彼此。 利用虚构的“专业导师”身份,夸大股票、期货等投资收益,诱导客户投资上述产品,赚取中间费。 经查,涉案违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6,719,569.41元(以下简称同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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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至11月,饶某与唐卓军(另案处理)等人在英国注册成立“Brokers”、“BKMarket”、“Bapip”3家公司,并租赁MetaTrader4(以下简称“MT4”)在香港服务器搭建虚假金融产品交易平台。 同期,饶某组织被告人夏某、马某分批出境前往马来西亚,后与他人结成团伙,继续以上述方式招揽国内客户,欺骗大量受害人进行虚假交易MT4交易软件上的股指期货等产品。 交易,并将存入的资金汇入饶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从而直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经核实,被害人王某等10余人共被骗417.8万余元。 在此期间,夏某某是讲师团的分管工作人员之一。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股票、股指期货、虚拟货币交易等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

案例(二):罗某某、裴某某非法经营案(2020)湘0502行初75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案情:2016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投资设立珠海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罗某某以邱申友(被审)名义注册珠海点点科技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成立后,罗某某让邱申友带领技术团队开发VPAYAPP软件。 VPAY是一个使用VPAYAPP进行交易的虚拟资产平台。 要成为VPAY用户,您必须推荐一个推荐码并下载软件进行注册。 被告人罗某某在VPAY平台开立账户,下级129层,下级1626196人; 在TFC平台上,除Vertex用户外,下属总数为71人,下属总数为96621人。

2018年8月、2018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裴某某协商合作开设澳大利亚交易所(以下简称澳交所),裴某某负责技术、开发、运营服务等工作。提供资金并在 ASX 上启动 VPAY 交易。 王某、杨某、邵某为公司员工。 他们为裴某出售VRT币收取的总金额为69,505,182.79元,未转给裴某的金额为11,504,788.68元,转给裴某的金额为5,800元,在收到的5800万元中,裴某某转入约25,735,778.05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和USDT币给罗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裴某某、赖凤娇、林春明违反国家规定,经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发行代币吸收资金,从事非法网络平台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很严重。 上述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三):郝楠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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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郝楠发现虚拟货币的涨跌很刺激。 梦想一夜暴富的他投身于虚拟货币的炒作买卖泰达币判刑,随后开始利用虚拟货币各国间的价差“搬砖”牟利。 2018年,在新型虚拟货币的炒作中,郝楠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为挽回损失,郝楠继续通过在韩国做代购业务的高洋将人民币兑换成韩元。 浩楠发现用虚拟货币买卖外汇有利可图,决定扩大业务。 高阳成为了浩南的第一个生意伙伴。 高阳每天的交流量很大,也认识不少同样从事韩国代购业务的人。 此外,郝楠还拉来了几位亲朋好友加入这个团伙。 他们用人民币从币商(手中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人)手中购买大量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通过币币交易兑换成以太币(ETH)或比特币(BTC),因为这两种虚拟货币是可以跨境流通的。 然后,将以太坊(ETH)或比特币(BTC)转入韩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卖出即可获得韩元。 最后,根据国内平台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价格和韩国平台虚拟货币对韩元的价格,以及货币之间的交易价格,他们计算出一个人民币对韩元的价格,加上手续费,换给需要韩元的人。 客户,从而获得利润。 与国内法人机构相比,通过郝楠的群兑换外汇没有限额,更方便,而且兑换外汇的价格也相对适中。 郝楠等人从境内个人收取人民币资金后,以泰达、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境外兑换韩元,再以现金或银行账户交付韩元资金向上述国内个人转账,并赚取服务费,共计1.26亿元人民币兑换成韩元支付给客户。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交易、结售汇业务,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指定地点进行。 本案中,郝楠等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结算,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四):曾某非法经营案——江西省锦溪县人民法院

案情:被告人曾某明知其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在国内无法销售,仍将“世联资产”介绍给被害人于某、洪某、洪某。 2018年2月,“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决定购买5001个数字货币,并通过账户转账3万元给曾。曾向洪承诺,“世联资产”购买的数字货币100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于某、洪某、洪某等人先后介绍或帮助亲属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额约为66.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欧某出售2000枚“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其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仍将其出售给他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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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市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买卖泰达币判刑,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 经验丰富,学识渊博,擅长疑难大案。 办案复杂,信守承诺,值得托付。